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1年4月23日本校第九十學年第十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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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
二 |
本校由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三 |
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應有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四 |
本校網路使用者不應濫用網路資源且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大量傳輸資料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
五 |
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由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由本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
六 |
本校為尊重網路隱私權,管理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七 |
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除停止使用網路資源外,應接受校規及相關法令之處分。 |
八 |
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受處分時,得依規定提出申訴或請求救濟。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電子計算機中心之意見。 |
九 |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