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服務採購案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不適用處請以刪除線表示,勿直接刪除),並依資安法主管機關發布之「資訊服務採購案之資安檢核事項」( https://moda.gov.tw/ACS/laws/guide/rules-guidelines/1331 )完成檢核,俾將資安及個資防護相關要求納入契約規範。
PS:
1.工程會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2.工程會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規定,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如致生不公平合理之情形,屬違反採購法第63條及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情形。機關自行增加之契約條款內容所致不公平合理之情形者,亦同。機關因個案特性或實際需求,於契約增訂特定條款或於其他招標文件中增加內容時,應注意是否有與採購法規及契約範本內容不一致或互相衝突之情形。
3.111年5月24日行政院資安處回復,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不分採購金額多寡、系統開發或維護案,皆應原則使用工程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4.工程會訂定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請至工程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下載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