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112年9月7日資安綜合字第1120004130號函辦理,重點略以:
(一)行政院要求各公務機關禁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其中大陸廠牌認定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釋,所稱「大陸地區廠商: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所提供之產品。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01804A號函:「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二、近日有單位詢問請購無連網功能資通訊產品(如HDMI轉接頭等),可否為大陸廠牌,請依上述規定評估採購該廠牌產品之必要性,原則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單位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本校資通安全長及上級機關(教育部)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
三、各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應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各單位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建議文字如下:
1、契約期間如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執行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於本校出租場域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
2、乙方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含「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子法)、教育部(含「教育部委外辦理或補助建置維運伺服主機及應用系統網站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經濟部「營業場域電子看板資通安全管理指引」、內政部「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主管機關及本校資安及個資保護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