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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7月13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77483號函及110年11月22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因近日發現本校有單位採購紅米手機,故提醒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如下:
 (一)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請參考行政院秘書長110年7月13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77483號函(如附件1第6頁):所謂「大陸廠牌」係指行政院工程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所稱「大陸地區廠商」;至於「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則採個案認定。
 (二)確認為大陸廠牌(不以此為限):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華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含紅米手機)、一加(OnePlus)、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維沃電子(vivo)等,屬於行政院認定大陸地區廠商範圍,屬於本次盤點及汰換範圍。
 (三)至於代理產品或貼牌產品則須於辦理採購時個案確認(例如可透過切結方式要求廠商不得提供上述大陸地區廠商之產品)。
三、現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自公務環境中移除;另,如僅為教學研究或研究生實驗使用,未連接公務環境,須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後始得採購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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